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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树兵与被执行人柏国芬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兵,柏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龚树兵,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柏国芬,女,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树兵与被执行人柏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广执字第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柏国芬独资开办位于广南县坝美镇堂上村民委员会那拈村小组的广南县康旺养殖有限公司的猪场、生猪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