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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白书启与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书启,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书启,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村委会北260米。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佟久茹,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白书启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书启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书启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书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书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书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房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