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王建章、王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王建章,王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章,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召,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王建章、王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文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