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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静与曾学华、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静,曾学华,李俊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静,女。委托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学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峰,男。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永生,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静因与被上诉人曾学华、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化、陈瑞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洪海,被上诉人曾学华、李俊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静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静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金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瑞芳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