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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勤劳与被执行人王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劳,男。被执行人王岩,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勤劳与被执行人王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勤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之母刘芳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宁县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案件强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勤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9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