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柳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伍柳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32号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阳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雅彬,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伍柳菁,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柳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8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59元,由原告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倪丽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