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本万与陈珍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本万,陈珍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5050号原告付本万,男,生于1966年4月2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付伟(系原告之子),男,生于1994年11月30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长贵,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珍权,男,生于1949年10月20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付本万诉被告陈珍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本万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本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本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00元,减半收取1169.00元,由原告付本万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