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泽国支行与屠香连、吴相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泽国支行,屠香连,吴相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保字第24号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泽国支行。代表人:卢卫平。委托代理人:林佳。被申请人:屠香连。被申请人:吴相友。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泽国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屠香连和吴相友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温岭市城南镇琴溪别墅50号、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92弄8幢1608、0147室的房屋共三间(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南2342**号、温房权证城区1692**号、温房权证城区1692**号),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屠香连和吴相友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温岭市城南镇琴溪别墅50号、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92弄8幢1608、0147室的房屋共三间(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南2342**号、温房权证城区1692**号、温房权证城区169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