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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业胜与被执行人贺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业胜,贺礼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赵业胜。被执行人贺礼峰。申请执行人赵业胜与被执行人贺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马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余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