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与侯宝量、贺桂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侯宝量,贺桂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宝量。被执行人:贺桂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5)潍城执字第4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桂夏所有的位于城阳区春阳路167号4栋1单元1××2号房产一套(证号:市200964215,面积:80.79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贺桂夏所有的位于城阳区春阳路167号4栋1单元1××2号房产一套(证号:市200964215,面积:80.7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