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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辉辉、赵芸芝、杨方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辉辉,赵芸芝,杨方振,张春莲,毕红超,宋美雅,张玉合,杨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75-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李辉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芸芝(李辉辉之母),农民。被执行人杨方振,农民。被执行人张春莲(杨方振之妻),农民。被执行人毕红超,农民。被执行人宋美雅(毕红超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张玉合,农民。被执行人杨凤如(张玉合之妻),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辉辉、赵芸芝、杨方振、张春莲、毕红超、张玉合、杨凤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已结清,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巷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李中宇审判员  曹义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