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单位利享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3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利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孙某乙,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暂住本市。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利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利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乙、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单位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曹某某。梁学兵在明知曹某某提供的房产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到位的情况下,通过与曹签订贷款融资服务合同的方式骗取曹预付款。合同签订当天,梁某某向曹某某谎称可以通过银行内部关系办妥贷款,又向曹发短信谎称银行贷款审批领导调动,催促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后曹某某分四次将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梁某某。同年5月30日,该贷款融资服务合同到期,曹某某并未依约办理出贷款,曹向梁某某讨要预付款不成遂报案。经查,被告人梁某某还以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合同预付款五万元。梁某某答应二名被害人的贷款要求均无法通过银行办理。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梁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两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笔录、手机短信截图及二名被害人提供的《刑事案件报案申请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证人孙甲、励某、蒋某、戴某某、刘某某、金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曹某某、XX提供的《收条》,利某公司提供的公司《现金收支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利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梁某某及被告单位利某公司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已退出全部涉案款项,弥补了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梁某某及被告单位利某公司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利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审 判 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