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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7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795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立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黄胜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的房地产被另案(2015即商初字第924-1号)首封,故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79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