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凡与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凡,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娟,刘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陈凡,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吴在应,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娟,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群,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凡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娟、刘群银行存款218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娟、刘群银行存款218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智勇审 判 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