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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章某,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敦武,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敦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相识,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28日生女儿,取名何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嗜好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产生矛盾。又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回到安徽老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女儿何佳欣由被告抚养教育。被告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左右,原、被告因偶然相识,并于同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8日生女儿,取名何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不久,因被告赌博及家庭经济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责任感,出现矛盾纠纷后,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孟如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