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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召利与黄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利,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645号原告马召利。被告黄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利诉被告黄薇为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召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召利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召利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