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召利与黄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利,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645号原告马召利。被告黄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利诉被告黄薇为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召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召利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召利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