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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沈阳保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考克重工(沈阳)有限公司、张小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保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考克重工(沈阳)有限公司,张小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921号原告沈阳保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1-13号25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佟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考克重工(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保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考克重工(沈阳)有限公司、张小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保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