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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宗飞、朱灵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吴宗明,任勤飞,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21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黄朝冬,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吴宗飞。被告:朱灵仙。被告:吴宗明。被告:任勤飞。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祁平区园1972102704258法定代表人:虞其平。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住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22号。法定代表人:吴宗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飞、朱灵仙、吴宗明、任勤飞、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吴宗飞、朱灵仙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罚息543949.17元,共计9543949.17元(已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并要求利、罚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吴宗明、任勤飞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桂苑26幢2单元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北苑字第c00094079号、c0009408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4-014**号]变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百隆公司、力得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婕、黄朝冬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23日,吴宗明、任勤飞与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20131561920010401280)一份,约定就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桂苑26幢2单元房产为被告吴宗飞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最高融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172.6万元,担保有效期为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取得他项权证。2014年7月22日,百隆公司、力得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吴宗飞在原告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与抵押担保范围相同。双方特别约定,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存在物的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吴宗飞在原告处授信敞口900万元,签订有三份借款合同,朱灵仙为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中签字,具体情况如下:1、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6日,年利率9%;2、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16日,年利率9%;3、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16日,年利率9%;上述借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上述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到期后吴宗飞未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宗飞、朱灵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吴宗明、任勤飞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桂苑26幢2单元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北苑字第c00094079号、c0009408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4-014**号;最高融资本金限额1172.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4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860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