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雪与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487号原告李雪,女,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斌,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153-3。法定代表人王和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为平,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雪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