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与广州现代医学新技术推广中心、肇庆显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现代医学新技术推广中心,肇庆显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东晟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信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农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江卫东,刘璇,樊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春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曹汉。被执行人广州现代医学新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肇庆显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周萌。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肇庆市汇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肇庆市汇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肇庆市汇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江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璇,女,汉族。被执行人樊丽华,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现代医学新技术推广中心、肇庆显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东晟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信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江卫东、刘璇、樊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湛中法执字第44号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卫东在肇庆市端州区有房产,且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江卫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卫东在肇庆市端州区有房产,且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江卫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指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305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灿源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