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75号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6号1栋2-7,组织机构代码62204057-6。法定代表人戴成贵,总经理。被告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2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847-2。法定代表人葛春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凌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