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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明中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352号罪犯谢明中。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海南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中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琼刑二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谢明中的判决。罪犯谢明中于2008年9月28日入监服刑。罪犯谢明中在服刑期间,2010年1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代表张骋、陈业勤出庭提请对罪犯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英波、王福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明中及其证人陈开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谢明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明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谢明中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32个月,获得15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谢明中赃款人民币1797.63万元、港币627.2万元、美元16.56万元、新加坡币1.5万元,全部退缴。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尚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明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明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孟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