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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丘石宝与蓝利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石宝,蓝利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丘石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利红。上诉人丘石宝因与被上诉人蓝利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