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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薛恒勤与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广东村民小组、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恒勤,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广东村民小组,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52-1号原告薛恒勤,男,汉族,1954年9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薛钱刚,男,汉族,1981年10月生,系原告薛恒勤儿子,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广东村民小组,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金春兰,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陆华培,系该村委会主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立伟,系该两被告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恒勤与被告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广东村民小组、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恒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恒勤负担。审 判 长  夏 莹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人民陪审员  吕复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