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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892号梁宗保与邓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宗保,邓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梁宗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19。被执行人邓志坚,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佛山市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010。申请执行人梁宗保与被执行人邓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59988.7元及迟延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10元。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志坚在佛山市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有效期三年),于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790.0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本院对上述执行款项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受理费650元、货款本金447.84元,合计1097.84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股权暂不符合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