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翠录与被告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录,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刘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徐翠录,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黎宁,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青海分公司)。被告刘杨,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录与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录于2015年12月8日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不再主张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录撤回对被告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另案处理。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