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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翠录与被告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录,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刘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徐翠录,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黎宁,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青海分公司)。被告刘杨,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录与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录于2015年12月8日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不再主张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录撤回对被告浙江横店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另案处理。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