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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博与强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博,强俊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唐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强俊章,陕西省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博与被告强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博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以其起诉主体有误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退付原告唐博2150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