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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文庆与陈日山、许锡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庆,陈日山,许锡阳,许金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972号原告许文庆,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培育、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日山,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许锡阳,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许金良,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许文庆与被告陈日山、许锡阳、许金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文庆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庆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熹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