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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云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云贵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A座3楼。负责人杜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云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