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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新俭与西平县五沟营计生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俭,西平县五沟营计生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张新俭,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五沟营计生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俭诉被告西平县五沟营计生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新俭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