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承萍申请执行四川省绵竹市银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萍,四川省绵竹市银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黄承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银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清,董事长。黄承萍与四川省绵竹市银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5)5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5000.00元、补偿金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银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补偿金等共15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当庭支付3000.00元,余款120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1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