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朱权明、陈晓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朱权明,陈晓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永林,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权明。被告:陈晓丽。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权明、陈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辉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朱权明、陈晓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辉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郭富平、人民陪审员黄立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郭富平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