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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跃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跃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负责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张跃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跃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地址经查无张跃斌此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