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李随成、李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李随成,李玉成,李文洞,李文玲,李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负责人吴震勇,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随成,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李玉成,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李文洞,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文玲,男,汉族,1956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申请执行李随成、李玉成、李文洞、李文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随成、李玉成、李文洞、李文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