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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德学与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学,李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63-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学,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系双辽市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阔,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通辽机务段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杨德学与李阔民间借贷纠纷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德学借款33万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德学与被执行人李阔自愿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