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钱鑫与乔业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业武,钱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业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鑫,驾驶员。上诉人乔业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业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业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乔业武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乔业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汪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