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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钱鑫与乔业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业武,钱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业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鑫,驾驶员。上诉人乔业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业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业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乔业武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乔业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汪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