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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某航、张某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某航,张某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惠坚,局长。被执行人蔡某航,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某俭,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执审字第2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蔡某航、张某俭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5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蔡某航、张某俭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02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某航、张某俭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执审字第26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瑞生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