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诉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映洪与赵佳海、李长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映洪,赵佳海,李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214号申请人张映洪。被申请人赵佳海。被申请人李长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映洪与被申请人赵佳海、李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佳海、李长凤坐落于句容市后白镇兴教路106号房屋一套,保全金额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佳海、李长凤坐落于句容市后白镇兴教路106号房屋一套,保全金额21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出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鲁苗苗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214号句容市后白镇建管所: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国丽、李君茹、吴世美与被申请人张映洪与被申请人赵佳海、李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2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赵佳海、李长凤坐落于句容市后白镇兴教路106号房屋一套,保全金额21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出租、赠与等。附:(2015)句诉保字第02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