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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民,系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108国道西侧。被告张军,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党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