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大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郭大广,男,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郭大广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大广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大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郭大广自愿承担。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