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启杰、于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启杰,于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389号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甘旗卡镇铁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松,男,42岁,蒙古族,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科左后旗。被告郭启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甘旗。被告于海明,女,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启杰、于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纪艳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