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张信波、梁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张信波,梁涛,张君威,张国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夏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张信波。被执行人梁涛。被执行人张君威。被执行人张国纲。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