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103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豪剑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二段内侧辅道成彭立交至凤凰立交泉水西路段时,被民警挡获,并于当日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及提取血样照片,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瑶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