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水行、蓝章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水行,蓝章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街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29565-2。法定代表人何光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水行,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章梅,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畲族,住南平市建阳区。上诉人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熊水行、蓝章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