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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厂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肥料厂,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790号申请人昌图县XXXX肥料厂。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X厂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