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2468号原告: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小毛。委托代理人:胡家厅、陈俊杰。被告: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振洲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杭州华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王靓眉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