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雪荣与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荣,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693号原告韩雪荣。委托代理人张庆马,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根。原告韩雪荣与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荣的委托代理人张庆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炳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雪荣诉称:原告于1997年8月30日进入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在被告公司做财务。自2008年开始,被告经常拖欠工资。截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工资195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4月底支付5万元,于2015年9月底支付5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6万元,余款13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公司总欠韩雪荣工资款195000元。计划在2015年4月底付人民币5万元,在2015年9月底付5万元。如果公司周转良好,在2015年底再付2-3万元,但10万元一定保证兑付。余下的工资款在2016年底一定全部付清。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致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由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认为被告尚结欠工资135000元,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6万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承诺于2015年4月底支付5万元,于2015年9月底支付5万元,但未履行完毕,故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付款期限已到期,原告可主张被告支付尚余全部工资。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雪荣工资13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苏州市红玫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韩雪荣,原告韩雪荣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