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山东祥冠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军,山东祥冠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62号申请人:王祥军被执行人:山东祥冠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王祥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马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祥冠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董孝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丙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