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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光艳诉张绍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艳,张绍洪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黄光艳,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被告张绍洪,男,汉族,约2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浑水村底水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艳诉被告张绍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远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