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峦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峦,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28号原告:马峦,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晓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峦与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峦,被告三联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峦诉称:2012年6月,马峦到三联实业公司处工作,任营销副主任职务,双方约定年薪15万元,每月实发工作8600元,每月生育3900元至年终一次性付清,同时三联实业公司同意对车辆燃油费及保险、维修等费用给予实报实销。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上旬在马峦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三联实业公司口头告知每月工资减半,满三个月劳动关系终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马峦只收到一个月的减半工资。后马峦多次上门催要工资及差额部分,遭到三联实业公司推诿恐吓。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马峦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支付原告马峦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7500元;二、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支付原告马峦支付2014年1-10月车辆费用,合计11280元;三、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支付原告马峦十二个月工资,合计150000元;四、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支付原告马峦支付10个月的工资差额,合计39000元;五、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支付原告马峦在职29个月的社会医疗等各项保险费用。原告马峦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企业信息查询单,徽行和建行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流水,仲裁委裁决书。被告三联实业公司当庭辩称:一、劳动仲裁委对马峦的仲裁裁决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维持。马峦诉我方一案,我方缺席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申请人部分诉讼,即三个月补偿金,其他予以驳回,这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予以维持仲裁裁决;二、我公司没有和马峦约定车费、保险的报销。马峦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我公司已经据实支付了所有的工资。三、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在2014年9月经济遇到重大困难,不得不提前裁员,马峦经营的部门处于瘫痪的状态,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无奈,故我方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委的仲裁,其他的诉请应当驳回;四、马峦诉请的双倍工资,因其到我公司工作时间是2012年6月,主张双倍工资期限是自形成劳动关系一年内主张,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消灭,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五、马峦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在其他单位购买社保,致使我方无法为其缴纳社保,故医疗费各项社保不应我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对原告马峦提供的证据,三联实业公司认为其真实性无疑。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了双方主体身份及工资发放情况,经审查应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马峦到三联实业公司处工作,任营销副主任职务。双方约定年薪150000元,每月实发工作8600元,每月剩余3900元至年终一次性付清。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三联实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并有多起诉讼以其为被告方,该公司资产处于债权人查封状态。三联实业公司员工上班实行半天制,工资也按照减半标准发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秋曾与马峦口头协商,再付其三个月工资之后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安排到温州工作,马峦没有同意。2015年9月之后,马峦离开三联实业公司。2015年1月至9月的剩余工资共计35100元三联实业公司未发放给马峦。另查明马峦的社保已挂户其他浙商关联公司,由其自行缴纳。马峦后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24日,该仲裁委裁决三联实业公司支付马峦工资不足额部分35100元。马峦不服该裁决结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2012年6月,马峦至三联实业公司工作,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联实业公司也认为双方确有劳动关系。故马峦与三联实业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三联实业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工资及上班时间均进行了减半调整,并就此与马峦进行协商,为其另外安排其他地区的工作岗位,并不能认定为系违法调整马峦的工作岗位。对于无过失性地辞退,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重大事实发生变化,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联实业公司提出给予其三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并非过于苛刻。2015年9月之后马峦自行离开三联实业公司的行为应理解为解除与三联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马峦年工资收入为150000元,以上有银行账单予以证实。三联实业公司辩称年底发放而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的3900元为年终奖,并无实据。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三联实业公司需提前给付上述本应年底发放的劳动报酬,共计35100元。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在发生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综上,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社保系已实际缴纳,马峦请求三联实业公司继续支付社保费用,系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汽油费等,马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峦35100元;驳回原告马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文 更多数据: